妻子离婚期间贱卖共有房产 被判恶意转移财产
发布日期:2014-04-25 作者:马波律师
因感情不和打离婚官司期间,潘女士竟偷偷将夫妻共同拥有的一套房屋低价卖给了自己与前夫的女儿。周先生知情后将潘女士母女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1月8日,兰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潘女士的买卖行为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财产之嫌,损害了周先生的权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06年,有着相同离异经历的潘女士和周先生相识后,很快走入婚姻殿堂。2009年,两人共同出资43万元购买了雁滩某小区的住房,该房屋登记在潘女士名下。2012年6月,潘女士以丈夫性格孤僻、脾气暴躁,且经常酗酒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在此期间,潘女士与自己的女儿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以1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了女儿,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周先生得知后,于2012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潘女士与其女儿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审理中,法院委托估价单位对诉争的房屋进行了估价,估价报告显示,该房屋市场价值为70万元。经查,潘女士女儿购房的总价款为15万元,与房屋评估价值差距悬殊。城关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潘女士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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