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级工伤获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306元
发布日期:2014-04-16 作者:朱军律师
2014年2月25日,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军律师收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3294号民事判决书,用人单位浙江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被判决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306元。
【案情简介】:
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5月到原告浙江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郑州项目部工作,2012年10月3日,被告在原告的金水区西史赵城中村改造工程工地现场9号楼34层屋面支模时,被高处掉落钢筋砸伤住院。经诊断为左足外伤。2012年12月17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豫(郑)工伤认(2012)0001021号文予以认定为工伤。2013年4月10日,经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因浙江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拒绝赔偿李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被职工李某某申请劳动仲裁。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将2012年郑州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李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依据,原告应支付1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306元。后浙江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起诉至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李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不向李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水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判决浙江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应向李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306元。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浙江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向被告李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306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2款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河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5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56个月,六级46个月,七级36个月,八级26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6个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4年以上、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依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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