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孝子杀母案
发布日期:2014-04-10 作者:张德明律师
今年1月,一多年照顾瘫痪母亲的新莞人杨云(化名),因承受不了失业与经济困难双重打击,在绝望中持菜刀砍向自己的母亲,然后自杀。经发现与抢救后,杨云母子二人目前均已伤愈。(东莞日报4月2日报道)
简单的案卷记录,无法呈现出被告人作案时情绪的哀愁、动机的悲戚;弑母的人伦悲剧之后,原本的孝心、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亲情更可谓覆水难收,提及苦泪两行。然而作为法律人,我们必须跳出个案理性看待;但作为社会个体,我们又如何去面对被告人羁押、被害人无人照料的司法次生问题?法律所维护的群体正义与个案悲情此刻形成了矛盾,变成纠结之源。
然而,悲情不可逾越法条。从法的指引作用而言,逾越法条不诉的背后,必然导致错误示范下的复制、模仿甚至歪曲,今日孝子在经济压力下可以杀母,那明日自然可以弑父,那遗弃无能力抚养的小孩更不应被追究责任,这显然荒谬;从法的强制作用和评价作用而言,逾越法条处分,将弱化法的强制性和教育性,产生不客观的衡量和评判,最终不利于惩戒犯罪行为,最终反致社会成员安全感缺失。
回归案件本身,被告人故意杀人罪的定性是准确的,但其具有犯罪中止、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而且尚未发生严重的危害结果,因此对其可以降格适用3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缓刑。然而细观此案,被告人并不符合对其不诉的条件:其一、其犯罪行为不能定性显著轻微、更不能说“不认为是犯罪”;其二、该案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并具有公诉必要性;其三、该案也不符合刑诉法第十五条关于不诉的其他条件。进而言之,听证意见即便统一要求不诉,也并不能成为法律上对其不诉的理由。
抛开案情,公众不妨将对被告人的同情转为对被害人的捐助、扶持,以及呼吁社会对类似情况进行人文关怀。而对被告人的法律惩戒,我们可以等、可以盼,但是绝不可用同情助其逾越法律的边界。尚且,若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在其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依旧能够享有自由并能够继续履行对被害人的照料义务。由此,我们不应将情与法一味绑架,否则势必模糊本应清晰的法眼,造成更多的迷茫。
广州张德明律师认为,任何人的生命均不同随意被剥夺,连安乐死在我国均不被允许,何况被杀者还是自己的亲人,否则定会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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