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劈腿男”净身出户冤不冤?
发布日期:2014-04-08 作者:彭坤律师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离婚案,认定这份保证书具备法律效力,判决离婚,女方获得全部家庭财产。
写保证书后男子再出轨
34岁的韦先生家住洪山区。2006年5月,韦先生与女友何女士结婚。第二年,夫妻俩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在何女士父母的帮助下,以按揭方式在汉口购买了一套房产,产权人登记为何女士,夫妻俩一起承担贷款。不久,夫妻俩生下一个女儿。
2010年1月,何女士发现韦先生与另一名女子同居,韦先生对此也“供认不讳”。何女士十分生气,并与韦先生商谈离婚事宜。
韦先生不愿意离婚,苦苦哀求。为表真心,韦先生拿出纸笔,当着何女士和家人的面,写下保证书:1.保证今后不再跟不三不四的女人来往;2.因我与其他女人的非法关系,而造成家庭破裂,我负主要责任,本人自愿放弃与她婚姻期间的全部财产,并赠与女方;3.希望老婆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但好景并不长。半年过后,韦先生又悄悄与“地下女友”联系,并秘密开始婚外同居生活。很快,韦的行为再次被何女士发觉。一番争吵之后,韦先生自知自己理亏,索性懒得理会老婆的态度。并明确表示,不想离婚,也不让何女士干涉他的情感生活。
保证书合法有效予以采信
2012年5月,何女士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决他们离婚,并获得婚后全部财产。同时出具了韦先生当年写下的保证书,以此佐证支持自己的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韦先生向何女士写的保证书中,明确表示如违反则自愿放弃婚姻期间的全部财产,并赠与对方。这种意思是真实表示,属于合法的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如今,何女士的家庭确因韦先生的婚外不法行为出现破裂,决定采信何女士的观点和证据。法庭判决准许离婚,何女士同时获得全部财产。
韦先生不服判决,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他认为,写保证书是为了缓和夫妻关系,并没有想到会真“净身出户”。
近日,市中院审理这起离婚上诉案,认定一审判决合理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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