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维权之路
发布日期:2014-04-07 作者:黄文辉律师
申请人:刘XX,男,汉族,1972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河西乡羊山村XX组。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黄文辉 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XX建设公司西宁分公司,
负责人:李XX,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办公室电话:XXXXXXXXXX;
仲裁请求:
一、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12年8月份,申请人进入由被申请人承包的位于玉树县结古镇的新玉树商贸广场工作及干活。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没有为申请人购买综合保险。2012年11月3日上午9点到10点之间,其在被申请人承建的商场1号楼第四层,由于墙体倒塌将申请人打伤及埋没,幸得工友将石砖搬开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当时立马送往玉树八一医院检查,检查出伤势太严重,简单包扎后工友立马将其送往青海省人民医院进行救治。诊断为右髋臼骨折并髋关节脱位,右股骨头骨折;左髋臼骨折、肠破裂。在青海治疗期间,被申请人将医药费全部支付;由于青海医疗水平有限,申请人后转到西安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治疗,在这期间的近10万的医疗费都是申请人自己垫付的。
2013年4月20日雅安地震,不幸的是申请人老家就在雅安,家都没有了;幸运的是其一家人陪同申请人在西安治疗,没有家人受伤。这使得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境雪上加霜,申请人再无垫付医疗费的能力,不得不停止治疗。从2013年5月起申请人就一直欲与被申请人沟通商谈赔偿事宜,但是被申请人仅仅同意在医疗费的范围内予以赔偿,由于没有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否认具有劳动关系,也不肯确认工伤并按法定标准赔偿申请人,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贵委员会提起劳动关系确认仲裁,望裁如所请!
此致
西宁市城西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0一三 年九 月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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