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件中家庭暴力的认定与处理
发布日期:2014-04-03 作者:政法毛教授律师
【裁判要旨】
婚姻和同居关系中,只要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殴打行为,即构成家庭暴力。施暴方是离婚案件中的过错方,无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暴力发生时的情境以及过错方的经济能力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人民法院应当将家庭暴力列为重要考虑因素。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宣判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案情】
原告:李某(KIM LEE LI)
被告:李某
李某诉:于1999年来中国与李某相识、相恋。2002年大女儿出生。2005年在美国登记结婚。2006年二女儿出生。2008年三女儿出生。2010年在中国广东省广州市登记结婚。李某称李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每月只回家一两天。2011年8月30日对我进行殴打造成严重受伤。为此请求:1解除婚姻关系;2判决由我抚养三个女儿,李某一次支付抚养费6552800元;3判决李某支付财产折价款1200元,房屋剩余贷款由李某负责偿还;4判决李某支付家庭暴力抚慰金5万元
【审判】。
2013年2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所生三个女儿由原告抚养;
三、被告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分别向三个女儿支付自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的抚养费各5万元。自2014年其被告人每年1月31日前,按每人每年人民币10万元的标准分别向三人支付该年的抚养费致三人分别成人为止。;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原告支付财产折价款1200万元;
五、位于广州市的房屋9套及深圳市的房屋1套归原告李某,剩余房贷由李某偿还;
六、被告李某所持有的5家公司的股权归被告李某所有;
七、被告名下的商标权归被告所有;
八、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九、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一、家庭暴力的认定
二、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三、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应当将家庭暴力列为最重要的考虑因素
四、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宣判的同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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