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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伤前妻 男子赔偿获刑

发布日期:2014-04-03    作者:胡天涛律师
 一男子因抚养子女问题与前妻发生争执,冲动之下出手殴打前妻,以致触犯刑律。日前,该男子已被蓟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2012年7月30日11时30分,本市蓟县男青年王某在蓟县某村村民家门口,要求前妻李某将长子冬冬(化名)接走,并将李某的手机拿走,二人为此发生争执。其间,王某将李某打伤,造成李某腰椎2-4右侧横突骨折。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2、3、4腰椎损伤程度均为轻伤。王某随后被传唤到案。     案件审理中,双方已就民事赔偿事宜自行和解,被告人王某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3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在与被害人因抚养子女问题发生争执后,将被害人打成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被告人王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王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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