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外情养小三,妻子讨回财产
发布日期:2014-03-26 作者:赵云涛律师
家庭财产应理清
法官表示,婚姻纠纷、家庭纠纷等案件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当事人的关系往往是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从相亲相爱的一家人走到对簿公堂的地步,稍不谨慎就会导致家庭破裂,因此在审理这类案件中,法官都会谨慎再谨慎,以作出既合法又能令双方都满意的判决。
法官建议,婚姻家庭生活中,各方财产应理清,尤其是夫妻双方的财产,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时“说不清楚”。
案例1
男子给“小三”买房买车 法院:还给原配44万元
2012年初,被告人范某与被告人林某相识,后两人同居,此时原告文某与范某仍为夫妻关系。
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范某先后为林某买房、买车,共花费32万余元,还往她的银行账号汇入20余万元。文某称,此外其丈夫还给了林某房屋装修款、月供款等10来万元,其间林某怀孕。
文某将丈夫及林某双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将62万元全额返还给她。林某在法庭上辩称,她在接受赠予时,无法分辨那些钱范某有无权利处分,坚持不予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范某未经文某同意,擅自将其与文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支付给林某,范某的支付行为应属无效,林某负有返还其收受款项的义务,判决林某退还44万余元给文某。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不可擅处
法官表示,范某转给林某的20余万元被认定为两被告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费,因此判决林某退回其中的一半10万余元;文某说的月供款等因无证据显示,法院没有支持。
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处分的权利,任何一方擅自处分都是无效的。
案例2
分手后女子占房不走
法院:房子要还
2010年6月,郑先生离婚,不久后与离异女士郑女士相恋。同年12月,他个人出资买了一套商品房,两人同居。后两人常因生活琐事吵闹冲突,甚至大打出手,郑先生于今年3月提出分手,并搬到外面去住。
其间他多次要求郑女士搬出房屋,均遭拒绝,郑女士声称要这套房子作补偿。
庭审中,郑女士出示了一份未签名的协议书,协议书上显示郑先生须将涉案房屋按市场价格总额的50%以现金的方式赔偿给郑女士。郑女士称,协议书是郑先生所写,并要求她先签字,但她认为不应以这种形式约定感情问题,所以没有签字。
郑先生则坚称协议书系双方吵架后,郑女士不让他睡觉和出门的情况下自己写的。他怕对方不守信用,所以没有支付现金,但以该款项另外购买了一套房屋过户给了郑女士。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郑女士主张双方曾口头约定涉案房屋属于一人一半,但其提交的协议书并无双方签名确认,对郑先生并无约束力。而她虽曾与郑先生同居,但亦不能以此侵占郑先生所有的房屋。
法院认为,郑女士在对方提出分手后仍居住在涉案房屋至今,并拒绝搬走,侵害了郑先生对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因此应当应当停止侵占并搬出涉案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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