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索赔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4-03-22 作者:江珍来律师
工伤索赔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很多人包括很多律师以为工伤是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那是错误的。的确,《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工伤可以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安全生产法》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6月21日在佛山召开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其中第5. 规定,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要是因为安全生产事故,即单位的主要责任,而不是劳动者自己违规操作造成的工伤。比如单位的设备陈旧,不维护造成爆炸,炸伤职工,那么这种属于工伤,而且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农民工建筑工地上受伤,王律师助其获得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双重赔偿!
- 潍坊超退休年龄职工工亡案件结案拿到赔偿
- 突发疾病回家后死亡案件发回重审
- 服务区工亡案件单位拒赔已查封单位账户
- 高速服务区工作人员工亡案
- 因私请假回家,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是工伤吗?
- 潍坊工作时间突发疾病不予工亡认定案件二审
- 潍坊市诸城超退休年龄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成功案例
- 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 潍坊寿光工伤赔偿案件顺利调解9级伤残拿到近20万的赔偿款
- 超过退休年龄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工伤吗?
- 诸城工伤认定案件第三次补充材料(超过退休年龄下班途中工亡)
- 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亡案件(超过退休年龄)
- 山东省潍坊市高速服务区超退休年龄工亡案胜诉!
- 承包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否向无资质的雇主及分包人追偿?
热门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