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存续期间,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小三”,原配有权追回。
发布日期:2014-03-21 作者:张水英律师
张小小(男)与黄美美(女)于1995年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
2009年,张小小与李丽丽(女)发生婚外情。2010年8月,张小小为李丽丽购
买别墅一套价值人民币500万元,宝马车辆一部价值人民币100万元。
2012年,黄美美发现张小小与李丽丽的婚外情,并得知张小小为李丽丽购买房屋、车辆达600万元,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丽丽返还上述财产。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张小小在与黄美美夫妻存续期间,未经黄美美的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月600万元赠予给李丽丽,违反《婚姻法》第17条约定,应当将上述财产返还给黄美美。经一审、二审程序,法院最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李丽丽应当将上述财产返还给黄美美。原告黄美美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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