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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安置补偿款争议

发布日期:2014-03-21    作者:彭坤律师
廖先生197710月参加工作,单位是某是一家制冷设备厂。19864月与李某某结婚,李某某当时23岁,在一家矿山机械厂工作。200211月,李某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买断工龄款43900元,这笔钱存入了李某某的账户,定期五年,第二年,李某某又在一家私企找了一份工作。一年多以后,廖先生的单位破产,廖先生领到了破产安置费36500元,双方也把这笔钱存入了银行。廖先生也找了一家私企工作。
200710月份的时候,李某某提出要离婚,并要求平分廖先生破产安置费36500元。廖先生不想离婚,但是最终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平分李某某买断工龄的43900元,双方协商不一致诉至法院,这样的案子怎么处理呢?
 首先,对于廖先生的破产安置费,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实践中,这笔钱被认定补偿廖先生27年工龄的钱,也就是说,廖先生结婚前的9年工龄获得的破产安置费,是不需要平分的,属于廖先生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有9/27属于廖先生的个人财产,剩下的18/27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平分,也就是说,在这个案子中,廖先生这36500元三分之一应当给李某某,剩下的都是自己的。
 其次,是李某某的买断工龄款,是企业按照工龄的长短,一次性补偿给下岗职工的一笔钱。这个也要跟破产安置费类似的分。李某某结婚前的那部分买断工龄款,属于李某某个人所有,代表着婚姻存续年份期间那部分买断工龄款,应当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应当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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