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还是不要孩子 夫妻因此走向离婚
发布日期:2014-03-17 作者:马波律师
本案中,适用了以下法律,首先是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法律给了女性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如果夫妻双方在生育权问题上产生冲突,得到保护的就是女方的权利。但如果不顾男方的生育诉求,在夫妻双方对生育问题有重大分歧的情况下,仍然不允许男方提出离婚,则是侵害了男方的生育权。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应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故法律虽然规定了女性对自己的身体拥有完整的、排他的权利,但是,在确认自主选择生育是妻子权利的同时,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即男方有生育愿望,但女方不同意这种情况非常严重,以至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时,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因为《婚姻法》规定的诉讼离婚的条件就是: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妻子小张明确自己不要孩子,而丈夫却非常想要一个孩子,双方矛盾非常尖锐,在这种情形下,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最终判决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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