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发布日期:2014-03-10 作者:樊钦江律师
民事判决书
(2012)微民初字第1367号
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樊钦江律师,联系电话:1509273xxxx,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离婚纠纷一案,微山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兴濂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5年4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7月2日生于一女,。2004年4月29日生育一子,两子女现跟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前婚后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只是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在对待生意问题上有所分歧,产生了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诉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及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均已记录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原被告结婚十年之久,建立起了深厚的夫妻感情,虽然有时会因家庭琐事及生意问题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未达到破裂程度。但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对子女。为了子女能够拥有一个完整的家,健康地成长,原被告双方应当相互理解,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只要双方认识到不足之处,在生活中采取正确的方式沟通、交流,互相包容,夫妻感情定能完好如初。且原被告在庭审中并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据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潘兴濂
书记员:王璐
2013年5月6日
微山县人民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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