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相关问题
发布日期:2014-03-05 作者:徐汇文律师
作者:杨佳琳、徐汇文律师

案情简介:
王某和李某于2008年在宁波领证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后因双方感情破裂,2011年王某向法院申请离婚 ,法院判决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为每月500元,2013年王某要求增加抚养费,双方关于是否增加抚养费的问题发生争议。
案件分析:
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相关问题:
1. 离婚后非抚养方应承担子女抚养费的数额?
答:抚养费的数额和期限长短,可以先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主要有以下标准:
(一)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照非抚养方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来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二)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20%-30%的比例给付。
2. 如何要求增加抚养费?
答:父母双方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且父或母有支付能力的,法院应当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原定的抚养费是包含了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因此,如果子女因为额外教育支出,大病医疗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增加抚养费的,在有相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可以主张增加抚养费。
3. 给付方能要求减少抚养费吗?
答:可以。遇到以下情形时,父母请求减免抚养费的,法院可以适当减免:
(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但仍维持在较低水平。
(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法按照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失去经济来源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数额给付。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父或母请求减免抚养费后,一旦恢复 甚至超过原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律师点评:
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费的确定,是以离婚当时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为标准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确定子女抚养费的前提条件可能发生很大变化,如物价上涨,生活、学习费用提高,子女患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以及父母经济能力改变,收入改变等,可能导致子女所需实际费用的增加。为了保障子女正常生活、学习所必需的费用,无疑需要根据各种条件的变化对子女抚养费重新做出调整。因此,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在必要时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是其一项重要权利。父母双方对于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应当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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