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为结婚所送物品是否应予返还?】
发布日期:2014-03-02 作者:朱俊凯律师
某区甲、乙二人2006年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乙一直住在父母家,偶尔由于时间原因留宿于甲家。至2009年,甲为了与乙结婚,先后购买了钻戒、铂金项链、钻石吊坠送于乙,后来乙一直寻找各种理由不与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关系逐渐恶化。甲要求乙返还所送钻戒、铂金项链、钻石吊坠未果,出于无奈将乙告上法庭。本案中乙是否应返还甲为结婚所送钻戒、铂金项链、钻石吊坠?
【争议焦点】
甲乙双方是否属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
【朱俊凯律师点评】
本案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甲、乙双方关系的认定,如果认定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那么同居期间购买的钻戒、铂金项链、钻石吊坠等物品为共同所有,甲只能要求返还自己所有的份额;如果认定甲、乙双方不存在同居关系,那么甲为结婚先后购买并送于乙的钻戒、铂金项链、钻石吊坠等物品则为甲按照习俗给付乙的彩礼,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乙应依相关法律规定返还甲所给付的钻戒、铂金项链、钻石吊坠。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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