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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发布日期:2014-02-27    作者:张水英律师
李某(男)与张某(女)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9月登记结婚,12月生育一子。婚后,李某以照顾家庭为由要求张某放弃工作在家做全职太太,李某每月向张某支付数千元的生活费。
婚后李某经常夜出喝酒,喝完酒之后便回家殴打张某。张某不堪忍受被殴打,于2010年离开李某回到娘家居住,至此双方一直保持分居状态。由于李某已不再向张某支付生活费,张某开始恢复工作,并单独抚养小孩。
2012年,李某要求与张某离婚,并要求张某共同承担其所欠债务和分割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不予理睬。20134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判决其与张某离婚,并要求张某承担债务100万元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领取法院传票后找到本律师,本律师经研究作出分析:李某与张某自2010年分居,而李某的债务发生在分居期间,且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为李某的个人债务,张某无须共同承担该债务。同时,张某与李某分居期间,财产独立,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应视为是张某的个人财产,李某无权分割。本律师接受张某委托,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并依法参加庭审活动。一审判决,准予李某与张某离婚,孩子归张某抚养,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律师代理的张某胜诉,张某的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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