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伤认定:农民工工伤建筑企业承担
包工头带领农民工组成施工团队,承接建筑公司(承包人)指派的施工工作。如果农民工在工伤中受伤,想获得赔偿,却被包工头和建筑公司互相“踢皮球”无处维权的案例屡见不鲜。农民工在工地上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本文将结合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予以解答。
[案例回放]
合肥志远公司准备建一座厂房,和当地一个包工头刘国俊签了包工协议,由包工头刘国俊找人负责建设厂房,并约定人员如果受伤由包工头刘国俊负责。包工头刘国俊因人手不足,临时找了几个人来帮忙,在拆钢管时一个工人扔钢管不甚将另一个工人王磊砸伤,后来被砸伤的人找劳动局做了工伤认定,并鉴定为工伤7级。
志远公司认为其与被砸伤人根本无劳动关系,不应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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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飞律师解析]
工伤认定的关键是确认王磊和谁建立了劳动关系,
1、王磊虽在包工头刘国俊手下工作,但刘国俊并没有施工资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且只是自然人,因此二者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只是劳务雇佣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即志远公司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而且志远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包工头的行为也是无效的。
2、所以王磊和志远公司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由志远公司承担工伤赔偿等责任。
法律法规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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