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赠房分手后向女方追讨 获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2014-02-15 作者:赵云涛律师
法院认为,赠房赠车等大额赠送不同于日常的小额“埋单”,原告的诉求应予支持
昔日热恋是情侣,今朝反目成冤家。林某分手后被前男友曲某告了,起因在于恋爱期间,她曾提出要曲某购买房产才能与他结婚,曲某支付了首期房款70万元,并将房产登记在女友林某的名下,未料,房产还没到手,两人就分手了。13日,市中院通报,最终法院判决林某返还首期购房款70万元。审案法官称,情侣间的赠房赠车等大额支出与日常的吃喝玩乐“埋单”不同,后者当然不应该再主张返还。
恋爱告吹男方要求还房钱
2010年年底,时年33岁、尚是单身的曲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当时28岁的林某,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相处,两人决定结婚。但林某提出,对方得有房才行。于是,两人一起到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成交价约130万元,并将该房产登记在林某名下。购房合同签订后,曲某在2012年12月支付5万元定金,同月30日,又将65万元首期房款付给开发商。
曲某说,当自己支付了首期购房款后,两人之间的感情却慢慢变质了,2013年4月后,林某就再也没有提结婚的事,并认为两人的感情已到尽头。一气之下,曲某起诉到区法院,不但要求林某返还70万元购房款,还要求对方支付利息。
分手有隐情赠予有争议
林某说,曲某说的并不是属实,分手的原因不在自己而在对方,更不认可“以结婚为名骗取购房款”的说法,认为这是对她人格的贬低。
“事实是,我后来发现他隐瞒了自己的婚史,以及有一个八九岁女儿的事实。”林某回忆,2012年时,她发现了曲某有上述隐瞒,为此曲某曾提出分手,“理由是前妻想和他复合,而且至今他与其前妻还联名拥有一套房屋”。林某称,自己当时也同意分手,但曲某很快又要求和好,接着,两人就一起去看了涉案房屋,并且买了房。
法庭上,曲某和林某都确认首期款70万元属于赠与性质,但曲某认为是附有条件的赠与,而林某则认为赠与不附条件。
70万首期房款被判返还
法院认为,社会善良风俗所倡导的,是为美好感情而恋爱和结婚,所反对的,是为质物财富而恋爱和结婚。所以曲某和林某无论哪一方先提出分手,都不影响财产的处理。
该房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赠与?法院认为,热恋中的情侣常常会为对方的消费付款,对于日常吃喝玩乐的开销,是双方维系和发展当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在分手后当然不应再主张返还。但对于购房购车这样大额的支出,除非受赠的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以推定付款的一方必然是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其当然不符合赠与一方在赠与时的心理预期。
因此,曲某出资购买房产并将登记在林某名下的行为,可视为附有条件的赠与行为。即若双方最终结婚,曲某赠与的目的实现,该赠与行为保持其原有效力;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由于曲某与林某最终没有结婚,因此,案涉的赠与行为失去了法律效力。曲某起诉请求返还,符合法律规定,应该支持。
对于利息,法院称,由于首期房款系曲某自愿代林某支付,即林某对此并无过错,故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
林某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据中院介绍,二审期间,林某又主动撤回了上诉。
北京专业离婚专家赵律师介绍:由于曲某与林某最终没有结婚,因此,案涉的赠与行为失去了法律效力。曲某起诉请求返还,符合法律规定,应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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