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华律师对上海一起公房拆迁安置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14-02-13 作者:荆华律师
案件事实
原告江XX诉称,原告江XX与被告王XX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10月15日离异,被告江小于为原告江XX与被告王XX生育之子。上海市徐汇区XX一村某号402室公房(以下简称系争公房)系原告江XX与被告王XX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使用权房屋,被告王XX为承租人,原告江XX与被告江小于为同住人,原告与两被告的户籍均在系争公房内。2009年10月15日离婚协议约定,系争公房如遇动迁,产权各得一半。2012年,系争公房遭遇动迁,被告王XX与上海市徐汇某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动迁协议,取得了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990000元安置补偿款。原告要求按离婚协议约定分割动迁款,遭被告王XX拒绝,只能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征收补偿款330000元。
案件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XX拆迁安置补偿款人民币330000元;
律师意见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王XX作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根据动迁协议,应对其他被安置对象进行安置,原告作为系争公房的安置对象,有权享有相应的动迁利益。原告与被告王XX离婚时曾约定系争公房如遇动迁,动迁款各得一半。被告江小于在动迁时已经成年,也是动迁安置对象。原告与被告王XX的约定不能剥夺被告江小于的应得动迁权益。虽然系争公房取得时,被告江小于尚未成年,其动迁份额至多1/3,故现原告仅主张系争公房全部动迁款项的1/3即330000元,并未剥夺被告江小于的合法权益。被告王XX有安置其他同住人的义务,且根据《货币补偿安置申请书》载明,全部动迁款均归于被告王XX名下,故被告王XX负有给付原告动迁安置补偿款之义务。
本案证据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居民安置及各类费用确认表》、《货币补偿安置申请书》、户籍资料摘录单、租用公房凭证、居民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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