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谈案例(电台)
发布日期:2014-02-08 作者:张志娟律师
孙晓波去世后,范萱萱拿出孙晓波的书面声明要求全额继承孙晓波的遗产。孙晓波的母亲念在范萱萱独自照顾患病儿子多年的情分上,同意遗产归儿媳所有;但孙晓波的前妻则不同意儿子分文未得,首先认为书面声明中并未出现遗嘱字样,故形式不合法,声明无效,其次认为孙晓波在书面声明之后曾当着全家人的面表示遗产由大家均分,即便是声明有效那也已经失效,另孙晓波书写书面声明时儿子孙柯年仅15岁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孙晓波未依法为孙柯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也导致声明无效。故提起诉讼,儿子孙柯则认为第二套房产是孙晓波作出声明后才产生的财产,不在遗嘱所指的财产范围内,应适用法定继承,不应都归范萱萱一人所有。
问题:
1、声明是否等同于自书遗嘱;
2、声明与而后的口头遗嘱应以哪个为准?
张志娟的发言:
听众朋友们大家好!答案是:
1、 声明是一份自书遗嘱。
2、 应以声明为准。
下面我做以详细解释:
就第一个问题:声明中虽未出现遗嘱字样,但系孙晓波亲笔书写,内容清楚明确,落款完整,系孙晓波对自己身后财产的个人处分意愿,符合我国法律就自书遗嘱的相关规定,是自书遗嘱。另本案该自书遗嘱中涉及到的几个法律问题,我简单说下,该遗嘱中明确排除法定继承人孙晓波的母亲以及孙柯的继承权,孙晓波母亲明确表示同意,故不作分析,而孙柯因在孙晓波死亡时已满21周岁,因我国法律规定合法的遗嘱,自起草时成立,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在该遗嘱生效时孙柯已为成年人,故不需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同一个原因,该声明所囊括的财产范围包括被继承人死亡前的全部财产,故第二套房产应归范萱萱所有,不应单独列出进行法定继承。
就第二个问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口头遗嘱仅限用于在危急情况下,并要求有两个以上无关人员在场见证,并且当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显然在本案中孙晓波在召开家庭会议时病情没有那么危机,现场亦没有合法的见证人,显然是一份无效的遗嘱,无法起到变更原声明的法律效力,故应以声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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