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之养猪场拆迁
发布日期:2014-02-07 作者:杨波律师
----合肥孔先生养猪场拆迁纠纷案维权纪实 文/扬博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案情简介
孔先生在合肥市包河区大圩乡石桥村利用自己的承包土地,合法经营一养猪场(合肥市宇翔综合养殖场)及一鱼塘。由于孔先生善良勤快,经营有方,养猪场及鱼塘被搞得红红火火,多次被党和政府评为致富能手,优秀党员等光荣称号,就这样十余年如一日一晃而过。自2012年开始相关部门对孔先生养殖场所在地块进行拆迁动员工作,并不阐明该地块要进行何项目建设,只是勒令村委会的人开始接二连三的找孔先生谈话,以养猪场污染环境为由,让其停止养殖或者搬迁,因为补偿数额太低,被孔先生拒绝,纠纷由此形成。2013年3月11日,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孔先生作出(NO:3450283)《行政执法限期拆除决定书》,以孔先生的养猪场系非法占地、临时建筑、违法建筑为由,责令其于2013年3月13日之前自行拆除建筑设施,否则将实施强制拆除。面对由村委会及城管部门组成的强大逼迁攻势,孔先生束手无策,几经辗转最终决定通过网络慕名聘请到了北京拆迁律师杨波介入维权。
维权经略
杨波律师介入本案后调查了解了案情,搜集了必要证据,发现本案中拆迁人找孔先生做工作时自始至终都是以养猪场污染了环境为由进行拆迁,但是区城管对其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又是以非法占地、违法建筑为由。养猪场是否已经污染了环境?养猪场如果真的污染了环境就应当停止养殖或者搬迁吗?养猪场是否属于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这些都成为本案的焦点所在!村委会及区城管逼迁的理由先后不一致显示其拆迁思维的混乱,显然不是统一部署、统一规划的拆迁建设。拆迁人暴露出的矛盾为我维权律师提供了思路。本案的维权方案由此展开。
一、行政复议《限期拆除决定书》,兵来将挡水来土掩
既然本案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经对孔先生作出了“非法占地、临时建筑、违法建筑的《行政执法限期拆除决定书》”,那就应当针对其行政行为“接招”,否则一则会丧失法律上的救济途径;二则会被拆迁人认为孔先生自认理亏、无能,在等着任其宰割,听之任之,那样拆迁人也就会很快进行强拆。案情紧迫,杨波律师及时指导孔先生将区城管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行政复议至市城管,不管结果如何,已经让拆迁人看到了孔先生的依法维权的姿态。
二、律师函紧跟其上,一针见血阻止非法行政
为防止在行政复议期间拆迁人会进行悍然强拆,杨波律师随之又向区城管发出律师函,指明违法强拆的法律责任,以及养殖业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农业项目,不管是环境污染还是其他原因拆迁均应当合法合理补偿,不能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及时提起的行政复议及律师函联合发酵,拆迁人最终未敢越雷池半步。
三、行政诉讼《限期拆除决定书》,法治权威持续发酵,养猪场拆迁维权案一案定乾坤
虽然拆迁人未进行强拆,但是对于本案致命攸关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被复议机关予以维持,如果该《限期拆除决定书》未被确认无效暨会生效,那孔先生的养猪场就难逃被强拆的厄运。情势紧迫,维权的道路上由不得半点差池。杨波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孔先生将区城管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起诉到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法庭针对杨波律师提供的养殖场不属于违法建筑及非法占地的大量法律依据,以及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中的明显错误,进行了严格评判,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了【(2013)包行初字第00053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的第(NO:3450283)《行政执法限期拆除决定书》无效”。至此本案被划上圆满句号。
扬博律师点评:
拆迁维权案件最大的特点是“有招接招,无招找招”。所谓“有招接招”就是拆迁人若针对具体的被拆迁人作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拆迁或拆迁前行为,被拆迁人则应当及时作出准确、及时、有效的反应,否则暨陷入被动,甚至被对方掌握了先机导致以后的维权一败涂地。本案中即是在“接招”中胜出,达到了成功维权的目的。法治中国下的各地方政府,有的是行政自我纠错搞的好,行政复议效果显著;有的是司法权威得以重树,行政权被司法予以有效制约。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合肥是包公的故乡,既然在此宝地上能诞生一个流芳千古的包青天,就更不用怀疑在此不会诞生刘青天、王青天、邓青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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