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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劳动工伤纠纷案例---确定劳动关系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4-02-07    作者:叶丹平律师
劳动关系确立的条件     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需要从用工主体和被用工人双方资格以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来判断。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和法律劳动关系。且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基础事实,应由主张劳动关系存在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到本案中,杨坤贵主张黄锡品与鼎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由杨坤贵结合劳动关系的内在特征和外在显征来承担举证责任。但从外在显征来看,鼎新公司未曾对黄锡品发放工作证、工作服等。从内在特征来看,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安排、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实质性管理。黄锡品系由傅登国招用,鼎新公司未对黄锡品进行管理,未向黄锡品直接发放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也仅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未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与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人员形成劳动关系。因此,黄锡品与鼎新公司在该期间未成立劳动关系。来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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