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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未婚女遭遇已婚男,是爱情还是色情?

发布日期:2014-01-21    作者:邝宪平律师
当未婚女遭遇已婚男,是爱情还是色情?
文/邝宪平
【按:已婚男李强结识未婚女邓颖不久同居生子,因男子施暴被女子告发重婚的同时一纸诉状把男子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决李强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3000元。2014年1月21日,法院对此案作判决,判决李强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李强隐瞒自己是有妇之夫的事实,与在福建经商的未婚女子邓颖结识,交往中双方产生好感。2010年11月,女方按照农村习俗办理了结婚喜酒,双方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子。2013年5月,李强对女方施暴,公安机关接案后查明李强婚后与邓颖举办婚礼结婚生子的事实已经涉嫌重婚罪,对李强刑事拘留。邓颖认为由于李强骗婚给自己造成巨大创伤,自己待业在家照顾小孩,生活开支巨大,男方应该对自己做出补偿,便向李强提出补偿购买房屋、抚养小孩及精神损失等费用一百余万元,遭到李强拒绝,诉至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要求李强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本案原告巧巧(化名)经鉴定与被告李强存在亲缘关系,作为原告生父有支付原告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抚养费金额的确定,应当参照当地居民的生活消费支出及抚养义务人的收入状况综合考虑,参考本地实际消费酌定为每月500元。为此,法院对此案作判决,判决李强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
律师说法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认为,本案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和重婚罪两个法律问题。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定罪处罚。构成重婚须具备两个要件:1. 当是人一方或者双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这是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如果双方之间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是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人,不能构成重婚。一方或双方虽有婚姻关系,但其婚姻己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亦不能构成重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必须经由法定程序认定。对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在其婚姻未经法定程序宣告无效或撤销之前,仍属于有配偶的人,若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这为事实上的重婚。现实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实上的重婚为重婚的主要表现形式。《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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