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未清偿债务而取走他项权证,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发布日期:2014-01-20 作者:周放明法律工作者律师
上诉人:凌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XX乡XX村XX组。
被上诉人:平江县XXXX,住所地平江县X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平江县X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江县人民法院(2011)湘平法民初字XXXX号民事判决,现特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和请求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债务的事实证据不足。
被上诉人主张其借款未还的依据是上诉人于2007年X月X日所立借据一张。而上诉人已向一审法庭提交了担保人李XX先从上诉人处取出抵押凭证即他项权证而后凭此证从房管部门取回房产证的证据,该证据一审法庭也已采信,这就足以反证上诉人主张的债权已被担保人清偿。被上诉人仅凭一张借据即主张上诉人债务尚未清偿显属证据不足。一审法庭无视此一证据的存在,即判决上诉人清偿涉案借款系其偏听偏信、主观断案所致。
二、一审法庭应当依法追加涉案借款的担保人为被告。
上诉人已向一审法庭申述涉案借款系提供担保的李XX借名贷款,并由其本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上诉人据此依据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要求一审法庭追加李XX为本案被告,并由李XX承担担保责任。但一审法庭拒不采纳此合法要求,以致对本案抵押担保手续消灭的原因成为谜团,一审法庭如此糊涂断案如何能让上诉人心服?
三、本案如担保人李XX涉嫌职务犯罪,应当依法移送刑事侦查机关侦查,本案应终止审理。
如被上诉人有充足证据证实本案担保人李XX是在债务尚未清偿的前提下,利用职务之便与有关工作人员串通伪造还款凭据,骗取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收回平房他X字XXXX号房屋他项权证,取出其抵押房产证,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其抵押权,则本案属于刑事案件,应当中止审理,并由刑事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以打击犯罪行为,维护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的权益。
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在一审答辩即以提出,但一审法庭拒不采纳,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特上诉于贵院,祈请贵院依法明断。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结果:二审判决一审法庭认定事实不清,遗漏了当事人,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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