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离婚后房屋分割案件的判决
发布日期:2014-01-13 作者:赵云涛律师
前妻要求分割法院判决的房产
黄某与曾某于2003年5月登记结婚,当年8月1日,两人向张某购买某小区一套约60平米的住宅,房价8万元。2008年12月,两人协议离婚,孩子由曾某抚养,共同购买的住宅由曾某居住,位于某小区门面内的货物等归黄某。2011年10月,曾某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黄某认为,该房屋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房产。
曾某称,这套房产是结婚前他举债8万元交予黄某购置的二手房,后因多种原因,房屋未能过户。2008年协议离婚时,对财产和债务进行了分割,包括门面及房产。后黄某一直拒绝移交原房主的房产证等资料,在曾某支付4万元私了的情况下,黄某才交付资料。曾某说,他在承担所有费用的情况下才过户成功,因此该房屋应归其个人所有。
先判使用权 后分割所有权
法院认为,两人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曾某称自己举债于婚前购买,但房屋买卖协议的签订日期是在婚后,而且,“债务备忘录”显示用于购房的债款是由两人共同签署的。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对于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未果的,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法院此前划分的房产系对当时未过户的房屋使用权进行处分,无权对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处分。
曾某将此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法院认为产权登记机关存在一定错误,曾某不能主张该房屋属于自己个人财产。
法院遂判决,黄某对房屋享有一半所有权。
北京专业离婚律师赵律师表示:两人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曾某称自己举债于婚前购买,但房屋买卖协议的签订日期是在婚后,而且,“债务备忘录”显示用于购房的债款是由两人共同签署的。可以证明该房屋确实属于夫妻共同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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