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4-01-13 作者:赵云涛律师
2010年年初,王平办下了房产证,但却将房子卖给他人并过户。李丽得知后,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历时一年半,两审法院均支持了李丽的诉求。李丽随即申请相关部门撤销了买房人的房产登记,并起诉要求王平过户房屋。法院判令王平过户房屋,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李丽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王平起诉李丽按如今市场价给付房屋折价款。但李丽认为,根据离婚协议,过户房屋在先,给付钱款在后,王平应当先过户房屋。另外,王平恶意售房、违约在先,才导致了后来的一系列诉讼,即使付折价款,也应按照2008年初王平卖房时的市场价计算。
李丽就车辆折价款的给付起诉王平,以示对抗。在庭审中,她以王平不让她看小星为由,扬言还要起诉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而王平则以李丽不给抚养费为由,扬言要起诉增加抚养费。
两人僵持不下,对解决纠纷及对孩子的成长均无益处。为此,海淀法院多次为二人调解。一方面,法院建议双方按照法院确定的基准日,通过询价确定房屋折价款数额,以避免启动评估程序,而投入不必要的时间和金钱。另一方面,在“房屋过户”已进入执行的情况下,法院建议王平通过调解,尽快实现其对房屋的财产利益。法院还建议双方能就房屋交付达成一致,避免后续不必要的诉讼。
另外,法院建议双方能够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就孩子的探视以及抚养费支付进一步协商。
终于,王平和李丽达成了调解,快捷地完成了房屋过户、钱款给付及房屋交付,并就孩子的抚养和探视达成了详细协议并履行。随后,李丽撤回了因怄气而对王平提起的车辆折价款诉讼。北晚新视觉网 林靖
北京专业离婚律师赵律师提示: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时,由于该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往往引发一些不必要的诉讼,建议在办理离婚协议时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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