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女子订婚后下落不明 70后男子诉返还彩礼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4-01-10 作者:邝宪平律师
【按:长期以来,在广大农村地区依然存在为订立婚约而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目的现金彩礼作为聘礼的传统旧习俗,但双方在订立婚约过程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未能组成家庭,或者仅举行了婚礼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短期同居生活后闹矛盾的,双方往往会为彩礼返还问题酿成纠纷。且看下面的一则案例,一外地“70后”大龄男青年经媒人介绍相亲认识赣县一“90后”女青年,数日后男子与女青年订立婚约,且于当日向女子家人转账支付110000元彩礼。居住数月后女子不辞而别,下落不明,男子遂要求女子家人返还彩礼款、购买戒指款、“红包费”等共计141860元。】
案 情
李某系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一大龄青年,为婚事苦恼多年。2011年10月初,李某经媒人尧某、肖某华介绍认识了“90后”女青年肖某珊,2011年10月12日,肖某珊及其父亲肖某金与李某签订一份“婚姻协议”,约定男方一次性给付女方礼金110000元,女方提供一切有关结婚证件(身份证和户口薄迁移),女方主动配合男方到国家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同日,李某通过银行转账向肖某金支付110000元礼金。婚约签订后,因肖某珊未到法定婚龄,李某与肖某姗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春节期间,肖某珊及其父亲肖某金到李某家做客后肖某金先行回家,2012年2月3日中午,肖某姗在黎川县城与李某不辞而别即下落不明。李某及时告知肖某金后又多次到肖某金家寻找其女儿,但肖某金称其联系不上肖某姗,不知其去向。李某无奈,只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肖某珊和肖某金返还含彩礼在内的财产122260元以及赔偿各项损失19600元。 2013年7月22日,江西省赣州市赣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婚约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肖某金、肖某珊父女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彩礼110000元,对于原告的其它诉求因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依法予以驳回。
说 法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由此可知,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严禁借婚姻名义收受他人财物,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收受财物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原告李某给被告肖某姗、被告肖某金礼金110000元,属于婚约彩礼款的范围,被告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李某要求被告肖某金、肖某姗返还彩礼的合理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对于原告李某主张给被告肖某姗买戒指项链花去8700元、红包2380元,给被告肖某金红包1180元,由于原告李某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租车费5200元,给付尧某介绍费5000元、红包800元,给付肖某华介绍费8000元、红包600元,共计19600元,于法无据,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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