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与罗X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4-01-03 作者:吕海瑜律师
接受委托:
原告与被告相识于200X年5月份左右通过电话交友认识,之后由于男方多次劝说女方结婚,并说会好好照顾她,女方当时被其甜言蜜语所骗,未深入了解男方的脾气性格便与男方同居并有了身孕。女方怀孕后,在双方家人的催促下,男女双方草率地于200X年X月X日登记结婚。结婚后女方才逐渐发现男方性格偏激、自私,对女方漠不关心,并且在女方坐月子期间,不尽照顾义务,拈轻怕重,甚至经常对原告言语刺激,给女方造成了许多的精神伤害。 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致使原告对被告彻底失去希望,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
接受代理后,通过对本案案情的仔细分析和对当事人进行了详尽的询问和调查,并且经过多次调查取证,最终于2013年X月X日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且李X、罗X已按照协议开始部分履行。
案件分析及体会:
针对离婚纠纷案件,应积调查相关事实,收集证据,并尽量劝其和解,同时告知当事人可能存在的利益及诉讼风险。在充分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可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与对方进行积极的协调工作,协商不成的,应尽量利用收集好的证据来为委托人争取利益最大化,更好地减少当事人的损失,并且创造性地形成自己的观点。本案中,我经过对案情的分析,形成了对夫妻财产和个人财产分割的独特见解,从而影响了法官的价值判断。在本案庭前调解时,我重点指出,夫妻一方婚前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既不是个人财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该是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合体。单纯地说此类房产是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对任何一方都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经过和法官的交流,她接纳了我的观点,认为我说的符合法理的本质。因此,在调解一开始,我方就占据了主动,在将还贷部分和房产增值部分明确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上取得了原、被告、法官的共识,从而为保护了原告的应得利益奠定了基础。在计算财产增值部分时,我又创造性地将房产实际价值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购买时的总价,另一部分是共同还贷的总款项。我的计算方法是:双方应共同分割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x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后来法官在我制定的调解方案基础上也积极斡旋、调解,最后双方都同意离婚,达成以下调解协议:1、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给予每月600元抚养费;2、房产、车子、债权都归被告所有;3、被告给予原告70000元补偿。其它各自手中资产归各自所有。
这样调解对当事人各方来说,更公平更让人口服心服,再者离婚纠纷案件非常复杂,既牵涉双方亲人,又关系到社会细胞的稳定,稍有不慎便会激化矛盾,所以我们在做好耐心的法律解释和调解工作的同时,化干戈为玉帛,以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使双方和平分手,从而开始彼此新的生活。
吕海瑜
2013年 X月 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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