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欣慰地笑了
发布日期:2013-12-27 作者:王朝中律师
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据王某陈述的张某所承包石工活的上家(发包人)也是自然人的情况,拟定了走雇员损害赔偿之路。然而,律师通过调查发现,该工程实为某政府部门发包给太成公司(替代名)的人畜饮水工程。于是,王某同意按律师建议该走工伤赔偿之路。随后,王某该次受伤被涪陵区人社局依法认定为工伤;接着,王某之伤经最终鉴定为工伤四级。此时,太成公司派出代表表示,愿意赔给王某4万元人民币,王某听取律师意见后没有同意。于是,在律师倾力帮助下,先后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王某最终获得了太成公司赔付的各种工伤赔偿共计46万余元。王某领到工伤赔偿时,终于欣慰地舒展开了紧锁两年的眉头。
点评:人社部明确规定,矿山、建筑企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组织或个人的,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承担用工责任。所以本案由太成公司赔偿王某的工伤损失于法有据。此外,用人单位在某些时候主动与劳动者“和解”,实质上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达到其特定目的,所以劳动者一定要保持清醒,理智对待,不然很容易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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