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慈溪徐某某工伤九级伤残案件总结
发布日期:2013-12-27 作者:李红利律师
【案情介绍】2012年3月1日,徐某某开始进入慈溪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技术部工程师,每月工资平均4000元。徐某某入职后,公司未与徐某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徐某某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3月9日下午,徐某某乘坐公司车辆(由同事王某驾驶)外出办理公司事务。14时05分,当该车辆行驶至慈溪市下浦村道路时,由于王某在错车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冲出路外而侧翻,造成徐某某受伤。慈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交通事故做出责任认定书: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徐某某受伤后,被送至宁波市第六医院医治,入院诊断为:右肱骨下端粉碎性骨折。2013年3月,徐某某在该医院创伤科行“右肱骨下端粉碎性骨折切复钢板螺钉内固定+人工骨植骨术”,住院治疗15天。出院后,进行门诊复查、随访。徐某某某多次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是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为其申请工伤,拒绝赔偿。【案情分析】2013年8月的一天,徐某某某通过网站了解李红利律师,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相关法律事宜。李律师为其分析了案情:徐某某某系外出办公务期间发生本人无责的单方交通事故,如果根据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徐某某某的伤情可能够不上伤残等级;如果根据工伤要求赔偿的话,徐某某在工作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9.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徐某某的工伤应为九级伤残。”【案件办理】李红利律师根据徐某某的具体案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为其徐某某详细书写了《工伤赔偿和谐处理告知书》,并邮寄给徐某某某的公司,要求协商处理。经过多次调解、协商,公司同意支付徐某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合计9.8万元。徐某某某对此办案结果及办案效率表示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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