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
发布日期:2013-12-19 作者:赵洁琼律师
默多克和邓文迪在声明中称,双方已经就离婚事项达成了协议,但没有公开相关条款。根据两人的约定,邓文迪无法分得默多克在新闻集团的资产,两人离婚也不会改变默多克家族信托基金的继承规则。但是,如果不出意外,邓文迪有可能获得超10亿美元分手费,此外还可能拿到位于纽约市曼哈顿区第五大道的一套豪宅以及北京故宫边豪华四合院。
邓文迪与默多克的两个适学年龄的女儿,12岁的格蕾丝和10岁的克洛伊,是持有约870万美元的无投票权基金的受益人。离婚后,两人将共同享有两个女儿的抚养权,这两个未成年女孩可能将与邓文迪继续住在曼哈顿。
男女双方因结婚产生了夫妻人身关系,也随之产生了夫妻财产关系。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相结合的模式,并做了详细的规定。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除了包括积极财产外,还包括消极财产,即对外负担的债务。夫妻共同负担债务,由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清偿;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由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而第三人又不知道该约定的,则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清偿。婚前、婚后的时间分隔点是婚姻登记之日,同居、共同生活、举办传统婚姻仪式,都不是两者的划分标准。
(二)约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夫妻财产制是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是依据不同的发生原因作出的划分。它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并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又称有契约财产制度,这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法中的贯彻和体现。
约定的内容,《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作如下约定:上述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的内容在第三人知晓时,其对外具有对抗的效力;否则,无对抗的效力。对内则对夫妻处理财产的行为产生约束力。为逃废债务的虚假约定或协议离婚分割财产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对债务人非法目的的认定,可结合夫妻财产约定或协议分割的时间、方式、当时背景等加以考察。约定的形式,法律明确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适用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即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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