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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到受伤害 丈夫诉离婚

发布日期:2013-12-16    作者:胡天涛律师
因不满妻子将自己无生育能力的隐私大肆传播且时常提及,给自己造成了情感伤害,丈夫一怒之下起诉离婚。红桥区法院日前经审理认为,双方并未达到法定离婚条件,驳回丈夫诉求,同时劝解二人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     男青年庞某与女青年秦某于2005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据庞某称,2009年两人准备要孩子,同年11月,庞某经医院检查被确诊为无活性精子,无生育能力。秦某当时表示她不介意,可是后来总用这件事刺激庞某,还将其无生育能力的事情大肆传播,让庞某感觉毫无尊严,给其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今年3月,两人又为要孩子的问题发生争执,秦某随后回了娘家居住,双方自此分居。庞某认为,他与秦某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起诉要求与秦某离婚。     女方秦某并不同意离婚。她在法庭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2009年她得知原告不能生育后,一直陪他看病治疗,还经常开导他。两人共同生活了七年,并没有感情不和,因此不同意离婚。     结合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并未达到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共同创造和谐美满的家庭氛围。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婚姻法》第32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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