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婚前购房需仔细思量 ——解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发布日期:2013-12-11 作者:张荣杰律师
——解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案情简介】:
小钟是一家公司的经理,小李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去年十月份两人一见钟情,开始恋爱了,不久两人便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结婚的前提首先是要有个栖身的“小窝”,加上房价在一路飙升,小钟与小李越发觉得应该尽快把房子问题解决了。可小李刚毕业并没有多少积蓄,于是小钟说自己可以出首付,剩下的房贷两个人慢慢还。房子问题解决了,本应皆大欢喜,此时小李却开始担忧了。原来,购房合同上写的是小钟的名字,小李担心自己帮小钟偿还了贷款,万一两人感情出了问题,自己可能什么也得不到。
【律师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为解决离婚时如何分割婚前夫妻一方签订购房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产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这一规定,若小钟与小李感情出现问题,离婚时双方不能就房产分割达成协议,则法院会判定房子归小钟,而小李与小钟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房屋的增值部分,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小钟对小李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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