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的生效案例
发布日期:2013-12-11 作者:赵云涛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咨询专栏:徐丽说,她和丈夫周云(化名)于2003年认识后结婚。两人2005年生育一子。
2012年5月,周云向徐丽提出要求离婚。徐丽希望离婚后得到儿子抚养权。随后,两人协议,两人婚后所购买的3套房屋,全部归徐丽所有;两人的存款归各自所有。两人就此签订了离婚及财产分割协议。
协议签订后,周云即搬离家中在外租房生活。然而,他却迟迟没有与徐丽一同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2012年11月,与周云沟通无果,徐丽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二人离婚并按照二人所达成的协议分割财产。
法院查明,二人是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二人感情尚好。近年来,二人因工作原因导致聚少离多,二人差距越来越大,已缺乏共同语言。二人均表示愿意离婚,且达成了相关协议。但是,周云事后对财产分割反悔了。那么,当初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需要重新审理。
法院判决:经法院调解无果,判决准许周云和徐丽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徐丽所有,周云按月支付生活费,二人婚后所取得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
“当初协议说好是给我3套房,为什么法院可以改变签字的离婚协议书呢?”徐丽不解。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中,周云和徐丽二人所达成的离婚及财产分割协议并未生效,二人在离婚上均不存在过错,法院判决二人平均分割财产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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