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中 借条不能随便写
发布日期:2013-12-11 作者:张荣杰律师
张某与董某于2009年偶遇相识,随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交往2年多后,双方感觉不合适而分手。
2013年1月张某的母亲陈某作为原告,将董某及其父母告上了法庭,诉讼请求时要求董某及其父母还钱,并提供了一张借条。借条载明,因生意上资金周转发生困难,董某向陈某借款十万元,时间为2010年2月10日。董某的父亲董洋,母亲刘雪在借条上作为连带保证人签字。
在庭审中,董某认可借条是自己写的,但称其未从陈某处拿到过现金,当时因张某使用信用卡购买车辆后无法还款,陈某给了女儿十万元用于还款,并要求董某写下借条。
董洋及刘雪主张其并不清楚借条内容,某日张某单独到他们家,称董刚因生意需要借款,要二老在两张借条上签字,借条上连带保证人字样也是后加上的。
对于以上主张,董某及其父母均未能提供相应证据,陈某一方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董某虽否认实际从陈霞处获取借款,董洋及刘雪虽主张并不清楚借条内容且连带保证人字样为后加,但均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无法推翻借条所具有的证明效力。最后,法院认定董刚应偿还欠款,董洋及刘雪应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律师提醒】
借条的效力轻易难以推翻,在此类情侣分手后“翻旧账”的债务纠纷中,被告方通常以借款为共同生活所用,受胁迫签署借条,并未存在事实债务关系等作为抗辩理由,但均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推翻其亲笔书写的借条效力。因此,即便处于热恋之中,也不应随意书写借条。另外,父母对于“准儿媳”或“准女婿”提出的签字等请求,也不应盲目信任或轻易答应,如果确系被迫或被骗写下了借条,可及时报警或者寻求相关部门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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