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能够享受哪些待遇
发布日期:2013-12-10 作者:陈健辉律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
八级计发十五个月,
九级计发八个月,
十级计发四个月。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七级计发六个月,
八级计发四个月,
九级计发二个月,
十级计发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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