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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公益小事件写律师函给一领导终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3-11-25    作者:刘存权律师
本律师为一公益小事件写律师函给一领导终获支持:有一女子持一离婚判决书找到刘律师,称该离婚判决书是其男朋友给他的,表示该判决书疑点重重,怀疑该判决书是伪造的,并认为男子有可能涉嫌骗婚,因此委托本律师查询该判决书的真伪。然而当本律师持该判决书多次到某法院档案室查询真伪,该院档案室的工作人员坚决拒绝受理,并告知本律师只能是判决书中的原告以及被告本人才可以查询判决书的真伪,否则,法院对查询判决书真伪的申请是不会受理的。该事令刘律师非常气愤,想不明白为什么法院连真假判决书都不给鉴别,原本可以委托“熟人”帮忙查查真伪也就算了,但是越想越气愤,于是写了律师函直接给该单位的领导,《关于给予公民查询判决书真伪的意见信》:贵院档案室要求必须是判决书原告、被告自己亲自持判决书来查询真伪才给予查询,本律师认为这是非常不合理的。原告或者被告正是有可能利用伪造的判决书进行行骗,又怎么可能会自己到法院查询判决书的真伪?在这种情况下,判决书的真伪应当如何查询?难道任由其利用假判决书进行诈骗?判决书本来就是对外公开的,而且并非查询判决书本身的内容,只是对已持有的判决书的真伪申请贵院进行核实,并不涉及个人隐私,况且还涉及法院判决书的公信力,任何人均有权利向法院查询判决书的真伪。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持有怀疑的判决书向贵院查询真伪,贵院应当给予核实。如果连贵院自己制作出来的判决书都不给予鉴别,那公民如何维护合法权益?为避免公民合法利益受损,法院的公信力受损,建议贵档案室对公民的该项合理合法请求应给予支持。恳请贵档案的领导在收到该意见信十日内给予合理的书面答复,逾期不予理会,本律师只能向上级部门进行投诉或者信访。在律师函寄出之后的第十天,该单位的领导终致电答复刘律师,表示可以给予刘律师查询核实该判决书的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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