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能否作为离婚证据?
发布日期:2013-11-25 作者:余宇律师
长沙雨花区杨小姐:
余律师,您好!我和我丈夫林成仓促结婚,婚后感情不和,经常闹矛盾。一日,我向丈夫发送了一条短信,表示两人性格差异大,趁着年轻还是早点离婚为好。林成收到我的短信后,也感觉无意再做夫妻,遂发短信给我:“我觉得我们是不合适在一起,我同意离婚。”后来因为财产分割的问题双方发生争议,林成对离婚一事反悔,我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林成但矢口否认短信的内容。那么余律师,我能用短信来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吗?
余博士:
杨小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手机短信具有可修改性、随意性、对象的不确定性等特征,证明效力相对较低。如果想用短信来证明事实,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者在诉讼前进行公证,然后作为间接证据对案情进行佐证。如果能把若干间接证据联结起来,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那对查明案件主要事实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如果您丈夫坚决不同意离婚,您仅凭短信内容是无法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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