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吗?
发布日期:2013-11-20 作者:余宇律师
【长沙天心区佟女士】
余律师,有个问题想向您咨询一下。
我与丈夫结婚十多年来,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孩子成年后,我决定与丈夫离婚。因涉及我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分割问题,我们产生了分歧。我要求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归我个人所有;我丈夫则认为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婚后支付,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
【长沙婚姻律师余宇博士】
佟女士,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佟女士,您与您丈夫离婚时,您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可以依法予以分割。对于养老保险金,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缴付部分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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