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对子女探视权的中止

发布日期:2013-11-20    作者:赵洁琼律师

探视权是夫妻在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配偶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但是父母一方的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对方可以申请中止探视。一般认为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
(1)探视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因为探视权的行使主体客观上要求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否则极有可能损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2)探视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
(3)探视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的,包括民事侵权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拨子女与直接抚养人的关系而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的。
但是探视权的中止,只有人民法院有权依法行使。终止程序有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单独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中止间接抚养一方的探视权:二是当事人在履行生效裁效判决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权利人行使探视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视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