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私下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13-11-18 作者:余宇律师
【案情】
被告的妻子黄裕向他人借款10万元人民币用于够没两台川路车搞运营,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每月底支付月利息2000元。后黄裕遇害身亡。债权人将黄裕丈夫诉至法庭要求其偿还欠款。被告人以不知情且该债务未用于家庭开支为由拒绝偿还。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黄裕生前从未与被告商量过要向原告借钱做生意,且黄裕在外搞汽车营运得钱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因此黄裕向原告借款属于黄裕的个人债务,与被告无关。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与黄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共同收入及债权债务没有特殊的约定或公证,对该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评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
1、黄裕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两部川路车进行运营的事实,有黄裕出具的借款作证,双方均予认可。
2、该债务系黄裕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对当时的债务没有特殊的约定。被告与黄裕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共同收入及债权债务没有特殊的约定或公证,且事后原告、被告已对债务的履行进行协商并清偿部分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因黄裕遇害身亡,被告应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被告提出该债务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黄裕所借的,黄裕的收入并未用于家庭开支应属黄裕的个人债务,自己不同意承担还款义务的主张,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是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偿还债务义务。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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