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姐姐离婚娶妹妹 孩子抚养关系闹纠纷
发布日期:2013-11-16 作者:余宇律师
【案情简介】
一男子冯某与妻子毛某离婚后,又与妻子的妹妹结婚,但因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又被前妻告上了法庭。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审结了该起变更扶养关系纠纷案,依法判决婚生子冯某某由原告毛某抚养并随其生活。
原告毛某与被告冯某于2008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再婚,2008年10月29日生育一子冯某某。冯某与毛某结婚前,与前妻生育一子由冯某前妻抚养,冯某每月给孩子支付抚养费。2011年11月15日,原告毛某与被告冯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冯某某由被告抚养,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2012年7月4日被告冯某与毛某的亲妹妹登记结婚。冯某在工作忙或加班、出差时将冯某某放在其妹妹家抚养。现因冯某某的抚养问题双方产生争执,形成纠纷。
冯某与毛某均有自己稳定的工作及收入,并分别有自己的住房。毛某表示婚生子由其抚养,抚养费自己负担。
【法院审判】
该案经卫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冯某与毛某离婚后,双方仍有抚养和教育婚生子的权利义务。该二人现均有自己的住房和固定的工作及收入,被告冯某在与原告毛某结婚前,与其前妻育有一子,冯某与毛某离婚后并无其他子女。二人在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由被告冯某抚养,现孩子虽与被告生活了较长一段时间,也建立了父子感情,但其后被告与原告的亲妹妹登记结婚并在一起生活,在原告知道被告与其亲妹妹在一起并登记结婚后,不同意由被告继续抚养孩子并强烈要求由原告自己抚养孩子的情况下,无论从亲情伦理角度,还是从法理角度来说,此时再由被告去抚养原、被告之间的孩子,对冯某某的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婚生子冯某某由原告抚养比较适宜,故原告要求婚生子由其抚养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辩称由其抚养冯某某比较有利,冯某某和他姨生活在一起关系融洽,也喜欢和他姨生活在一起,其辩称理由不足,不予采信,遂做出以上判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大连离婚律师实战案例:高效调解离婚纠纷,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权益
- 精准研判撤诉策略,为离婚纠纷化解留足空间
- 多年分居离婚案:精准调解实现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双赢
- 直播打赏耗尽家财,离婚时如何算账?——从一起典型案例看夫妻共同财产的“挥霍”认定
- 【大连婚约财产纠纷律师】成功追回恋爱购房出资,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
- 【大连离婚纠纷律师】高效调解离婚,快速破解婚姻僵局
- 【大连合伙合同纠纷律师】精准代理助力追回大额垫付货款
- 婚恋关系转账定性争议:成功代理赠与抗辩胜诉
- 【大连抚养费纠纷律师】十年抚养费未调整,精准代理助力合理提额
- 专业破局复杂家事争议,行为能欠缺和法定监护人谈判成功调解离婚纠纷案实现法律与情理
- 【婚姻家庭案例】跨地域多次诉讼离婚纠纷终解决,专业代理助力财产分割与离婚成功
- 婚约财产纠纷:精准策略+证据链整合,助当事人追回超数十万元购房款
- 离婚纠纷高效调解:化解家庭矛盾,挽回婚姻关系——大连地区婚姻家庭案件经典调解实录
- 婚约财产纠纷中“过错责任”对返还比例的实质性影响——张律师成功代理案例评析
-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