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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生活25年诉求离婚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3-11-16    作者:余宇律师


【案情简介】
  广西南丹县一女子只是按照农村习俗办理结婚酒席,便开始与“丈夫”同居生活,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闹矛盾,妻子负气出走18年,现妻子以夫妻感情不和要求与丈夫离婚。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准许原告莫莉与被告覃良鑫离婚。
 
原告莫莉与被告覃良鑫于1987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大约一年后两人按农村习俗办了结婚酒席,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构成事实婚姻。二人婚姻期间共生育有一个女儿、二个儿子。由于两人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1993年冬,原告带着女儿离家出走到北海市打工,1996年因被告不抚养两儿子,原告只好带着两个儿子到北海,之后一直在北海居住,与被告长期两地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分居18年之久,两人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然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1988年到1993年期间,二人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该案应按事实婚姻处理。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离家出走18年,期间两人没有任何联系,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使夫妻关系长期处于分离状态。原告起诉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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