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租赁公房使用权问题
发布日期:2013-11-15 作者:政法毛教授律师
【说明】
因离婚发生的租赁公房在离婚后应归谁居住使用纠纷,是人民法院经常遇到的较难处理的纠纷,而且又因租赁的公房的所有人不同,不能用统一的规范调整。本裁判意见认为,单位将其所有的房屋分配给本单位的职工承租,是基于劳动法律关系,同时又是为了尽可能满足职工及其家属成员的住房需要。所以,在一般情况下,这种租赁关系具有相对稳定性,承租后的房屋居住使用权属夫妻双方。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这种房屋的居住使用权问题时,必须考虑这个实质,而不能按照一般租赁房屋关系处理。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大连离婚律师实战案例:高效调解离婚纠纷,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权益
- 精准研判撤诉策略,为离婚纠纷化解留足空间
- 多年分居离婚案:精准调解实现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双赢
- 直播打赏耗尽家财,离婚时如何算账?——从一起典型案例看夫妻共同财产的“挥霍”认定
- 【大连婚约财产纠纷律师】成功追回恋爱购房出资,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
- 【大连离婚纠纷律师】高效调解离婚,快速破解婚姻僵局
- 【大连合伙合同纠纷律师】精准代理助力追回大额垫付货款
- 婚恋关系转账定性争议:成功代理赠与抗辩胜诉
- 【大连抚养费纠纷律师】十年抚养费未调整,精准代理助力合理提额
- 专业破局复杂家事争议,行为能欠缺和法定监护人谈判成功调解离婚纠纷案实现法律与情理
- 【婚姻家庭案例】跨地域多次诉讼离婚纠纷终解决,专业代理助力财产分割与离婚成功
- 婚约财产纠纷:精准策略+证据链整合,助当事人追回超数十万元购房款
- 离婚纠纷高效调解:化解家庭矛盾,挽回婚姻关系——大连地区婚姻家庭案件经典调解实录
- 婚约财产纠纷中“过错责任”对返还比例的实质性影响——张律师成功代理案例评析
-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