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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探视孩子遭拒决 依法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发布日期:2013-11-14    作者:余宇律师
【案情简介】
   离婚后三年内,因前夫崔某拒不配合,李某对女儿小雨的探视权一直得不到行使,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对小雨的抚养权。2013年11月12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判决,依法判决小雨由其母李某抚养,崔某支付抚养费。
2009年5月14日,李某与崔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女儿小雨跟随其父崔某生活,母亲李某对小雨享有探视权。但其后李某多次向崔某提出想见见孩子,均被崔某拒绝。李某认为自己作为小雨的母亲,对小雨享有同等的监护权,且崔某再婚后又取得一儿一女,无暇照顾小雨。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变更对小雨的抚养权。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崔某拒不配合前妻行使探视权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的正当权益,并且现已年满11周岁的小雨明确表示自己愿意跟随母亲生活,应对其意愿予以考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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