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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原告不出庭行吗?

发布日期:2013-11-13    作者:帅发强律师
我与陈某经人介绍于2006年5月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女儿。由于婚前接触较少没有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陈某外出打工后又不经常回家,两人关系逐渐疏远,我于2011年11月向法庭起诉离婚。经多次调解,陈某坚决不同意离婚,而我不想与陈某再见面。在开庭时,我全权委托律师参与诉讼,自己外出打工。法院在询问我为何不参加诉讼时,我称已经全权委托给了律师,律师也没有告诉我一定要自己出庭。后法院按撤诉处理,我十分不解。请问,离婚案件,原告可以不出庭吗?
解答:在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因为伤心或其他原因不愿意面对对方,
也有的当事人确实出于工作繁忙而不能到庭。他们大都认为自己聘请了代理人,并把离婚的事宜全权委托给了代理人,自己没有出庭的必要。在法律上,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在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并非必须要出庭。但是,离婚案件比较特殊,它直接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是否同意离婚以及财产的分割处理,必须由当事人自己真实地表达意思,法院才好依法处理。而且,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要先行调解,在调解无法和好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判决。所以,离婚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必须本人出庭。
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应当出庭参加离婚诉讼。如果其确有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自己的书面意见,由法院根据客观情况来确认是否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这其中的“特殊情况”,一般指原告不在国内、身患重病、自然灾害等无法出庭的客观原因。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些非正规律师为了经济利益,夸大代理权能,承诺包揽诉讼,声称当事人没必要出庭。这种行为不但不符合法律规定,还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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