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一方在公司的股份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3-11-13 作者:帅发强律师
案例:
刘某和赵某在经历了六年的婚姻后,最终决定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刘某与朋友合作,投资创办了有限公司,两人离婚后,刘某会将一部分出资额转让给赵某,请问赵某接受该笔出资后,是否就成为公司股东了呢?
分析: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要视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公司股权转让可以随意进行,但股东的变换不是随便就可以进行的。由于涉及公司利益,股东的变化通常是要经过原有股东们的同意。
本案中,刘某与赵某解除婚姻关系,刘某将一部分出资额转让至妻子,如果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赵某成为股东,则可以。如果大部分公司股东不同意,则赵某无法成为股东,但可以将这部分股份卖给不支持自己入股的股东。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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