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时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3-11-13 作者:帅发强律师
案例:
妻子王某在与丈夫赵某离婚时,发现丈夫将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一处房产变卖了,所得钱款转移到丈夫情人名下,请问王某该如何处理?
分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裁定”。
本案中,王某对赵某的行为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此为法律规定的一些紧急情况下适用的保护条款。财产保全,即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赵某企图在分割财产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造成夫妻共同财产的灭失,对王某是不利的。对此,王某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冻结待分配财产。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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