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中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吗?
发布日期:2013-11-13 作者:帅发强律师
案例:
刘某采用威胁的手段迫使赵某与其结婚,婚后,刘某经常对赵某拳打脚踢,经常吵架,终于,赵某不堪如此折磨,在结婚后第九个月向法院提出撤销二人婚姻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问是否合理?
分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对因胁迫所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任命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但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或恢复自由之身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刘某和赵某的婚姻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可撤销的婚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明确规定,刘某和赵某婚姻期间所取得财产为二人共同所有,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后,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协商为先,不成,由法院依法判决。所以赵某的要求是合理的。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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