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抵押夫妻共有房产 欲过户给情人被判无效
发布日期:2013-11-13 作者:帅发强律师
王某与李某离婚后,协议约定王某名下的一套房子归女儿所有,然而,王某却将该房产抵押给了情人刘某。法院已判该抵押合同无效。
王某与李某离婚后,协议约定王某名下的一套房子归女儿所有,然而,王某却将该房产抵押给了情人刘某。法院已判该抵押合同无效。
2011年4月25日,王某和李某签了《离婚协议书》,并约定王某名下的一套房产归女儿所有,王某须按照协议约定,在办理离婚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但是后来,王某并没有把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
据了解,2011年10月11日,王某与与其情人刘某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欠刘某300万元货款,暂时不能偿还。为担保能够还款,王某将答应给女儿的房子抵押给了刘某,期限为一年。
年底,王某称无力偿还刘某300万元,刘某同意王某将该套抵押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以抵消王某所欠的债务。
对此,李某起诉王某与刘某,称因王某有了婚外情两人才离婚的,刘某正是王某的情人。因为涉案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应将该房过户至女儿名下。
同时,李某称前夫擅自伪造借款,将房屋抵押给刘某,“他做抵押登记,我并不知情”。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借款抵押合同》无效。
王则某辩称,该房登记在自己名下,是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刘某辩称,王某借了她的钱才以房屋做抵押,没有违反法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中的涉案房屋系王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根据离婚协议书中的表述及相关法律规定,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王某个人所有,法院对王某称房产系其个人的主张不予支持。同时,王某与李某离婚时约定该房产归女儿所有,并约定了过户时间,由此可以视为王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对该房产的处分,属于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
法院认为王某在女儿、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抵押,侵害了女儿、李某的利益,因此,该借款抵押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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